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1]5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健全完善我省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最需要呵护的群体。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关心下一代成长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不断健全完善我省孤儿保障体系和制度,全面落实孤儿保障措施,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与其他少年儿童一样健康成长、快乐生活、全面发展。
二、拓宽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一)亲属抚养。依照法律法规,强化孤儿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依法抚养孤儿的法律责任,积极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最大限度维系孤儿原有的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没有前述监护人的,孤儿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要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模式,为机构供养孤儿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对无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或者亲属无抚养能力的孤儿,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依法收留抚养。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公安部门要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孤儿建立专门的公共户口簿,及时办理孤儿安置所需常住户口登记(迁移)手续。
(三)家庭寄养。要积极推进家庭寄养工作。对于非亲属监护的孤儿,由监护人选择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劳务补贴,让更多孤儿走进富有爱心、富有责任、具备抚养能力的寄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