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增机构或者人员编制的;
(二)原办公用房和土地按规定处置后需要另行配置的;
(三)原办公用房和土地因国家建设被征收需要另行配置的;
(四)其他办公用房和土地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形。
申请配置办公用房和土地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不得购置、租赁或者新建、扩建。确需购置、租赁或者新建、扩建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第七条 配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无特殊工作需要,不得超标准配置。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超标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收回进行统一配置,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利用率低、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和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调剂处置。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负责管理办公用房和土地的机构、人员,健全对办公用房和土地的占有、使用、处置及专项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条 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式。省人民政府大院内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养护,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养护,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专项维修工程由使用单位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审核、审批,并按照部门预算程序办理。使用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方案和部门预算组织项目施工,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办公用房专项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选择、材料和设备购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
办公用房专项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严格控制标准,严禁变相扩建。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办公用房和土地的占有、使用、处置及办公用房专项维修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意见书,并接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