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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齐政发〔201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现存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经有关单位及专家考证,市政府决定,将王宪章故居等10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责任,依法实施保护,使其发挥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二零一一年八月五日

  附:
  齐齐哈尔市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序号     名称           时代      地 址
  1       王宪章故居        民国      建华区
  2       工人文化宫毛泽东塑像   1967年     龙沙区
  3       马恒昌纪念馆房址     1950年     龙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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