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齐政发〔201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现存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经有关单位及专家考证,市政府决定,将王宪章故居等10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责任,依法实施保护,使其发挥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二零一一年八月五日
附:
齐齐哈尔市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序号 名称 时代 地 址
1 王宪章故居 民国 建华区
2 工人文化宫毛泽东塑像 1967年 龙沙区
3 马恒昌纪念馆房址 1950年 龙沙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