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定配套文件,落实相关政策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按照《条例》规定,抓紧研究制定优先给予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被征收人住房保障、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等配套文件,尽快按程序出台。在省相关办法出台前,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有关精神,调整相关政策,落实相关规定,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同时,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办法、搬迁费标准、临时安置费标准等配套文件和措施并抓好落实。
五、加强规划管理,开展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到房屋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完善相关手续后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合法建筑但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条例》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公开征收信息,加强资金监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类型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项目、征收范围、签约期限、征收补偿方案、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事项。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凡被征收人没有得到依法合理补偿的,一律不得强迫被征收人搬迁。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确保征收补偿资金按时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足额补偿给被征收人,对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资金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房屋征收部门既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但也不得迁就少数被征收人的无理要求。对于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要提供房屋手续合法、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各项技术要求、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监管,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