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码头和水上浮动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码头和水上浮动设置进行清洗、油饰,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在设施外体乱贴、乱画、乱挂、乱设广告,将废弃物排入水中。
第十五条 码头和水上浮动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做好码头、水上浮动设施周边水域范围内的疏竣、清障工作。
第十六条 码头和水上浮动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措施保证码头和水上浮动设施及上下人员的安全。
码头和水上浮动设施与岸线的连接要安全、牢固、稳定,通讯、消防、救生设施设备齐全有效,护栏设施完好,上下跳板设施安全。
第十七条 码头和水上浮动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危险紧急情况时及时启动。
第十八条 进出码头的船舶、车辆、乘客,应当遵守码头管理和有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管理人员的引导、指挥。
第十九条 码头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执行码头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各项应急决定,根据需要及时完成相关的抢险、救灾、疏港等特殊任务。
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码头设施,码头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服从指挥。码头所有者、经营者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下达征用任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政管理机构,应当为码头和水上浮动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提供相关指导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码头和水上浮动设施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上下旅客流量大、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
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监督码头和水上浮动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码头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