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码头和岸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1]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码头和岸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哈尔滨市码头和岸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码头和岸线管理,规范码头和岸线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哈尔滨港的码头和岸线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哈尔滨港,是指按照《
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确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码头,包括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性码头(以下简称经营性码头)和为本单位生产、生活及执行公务使用的非经营性码头(以下简称非经营性码头)。
本规定所称岸线,是指港区内可供船舶、水上浮动设施停靠的江河、湖泊、湿地旅游景区等水域沿岸。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码头和岸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码头和岸线管理工作。
市、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港政的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码头和岸线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松花江干流以外水域的码头和岸线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水务、城乡规划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码头和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