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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

  (九)积极推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加快建设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群,实施少数民族文化品牌战略,重点打造10个民族文化品牌,培育50个民族文化骨干企业,进一步提高民族文化产业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发挥民族民间文化、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风光资源的比较优势和组合优势,大力发展特色文化产业,重点培育和打造一批民族文化特色突出的旅游产品基地,建立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民族民间绝技绝活和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民族歌舞艺术培训基地等。逐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鼓励中小型企业及社会资本兴办各种民族文化实体,支持他们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民族文化产业格局。
  (十)努力推进我省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文化在对外交流中的独特作用,积极主动加强与外国政府和民间文化组织的合作,加大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力度。采取官方交流与民间交流、访问演出与商业演出、国外交流与境外交流、成人艺术交流与少儿艺术交流、馆藏文物展示交流等相结合的方式,拓展对外文化交流渠道,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文化交流格局,推动我省少数民族文化进一步走向世界。加强与香港、澳门、台湾民族民间联系,打造一批具有本地民族文化特色和适应国际文化交流市场的对外交流精品,对“走出去”的民族文艺院团、民间表演团体和博物展览给予艺术指导和经费支持,进一步增强我省少数民族文化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四、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一)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政策法规。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政策法规的制定工作,推动《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贵州省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少数民族村寨管理办法》尽早出台。各地各部门在制定文物保护、文化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市场管理和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法规或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视情况增设专条专款加以明确,予以保障。做好从事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政策和资质认证、机构和团体建设工作。实行国家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少数民族文化建设。
  (二)深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政府招标、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形式,对重要少数民族文化产品、重大公共文化项目和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支持。落实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做好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的政策衔接,支持少数民族文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转企改制。
  (三)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经费保障。加大政府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2011年起,每年从新增加的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安排700万元用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重点加强民族文化保护、民族节日打造和民族博物馆(陈列室)建设,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各级政府要将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项文化专项资金要向民族地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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