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评员在考评时应当正确填写《计量标准考核报告》,并给出明确的考评意见及结论。完成考评后,将《计量标准考核报告》及申请资料交回考评单位或考评组组长。
考评单位或考评组组长以及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考评员的考评结果进行复核,并在《计量标准考核报告》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后,报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核工作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考核单位对计量标准考评工作及考评结论有意见的,可填写《计量标准考评工作意见表》寄送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直接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进行处理。
(四)决定
对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区质监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准予许可决定书》。考核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颁证及送达
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计量标准考核证书》送达申请人,并加盖区质监局公章。
(六)公示
所有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企业及计量标准相关信息应及时报市局计量处备案,并在市质监局政府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七)行政许可档案管理
所有行政许可档案全部由区质监局留存备查。留存期限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行政许可项目有效期确定。
(八)证后监督
所有获证企业由当地质监局负责证后监督,证后监督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并保留监督记录备查;市局相关处室不定期对行政许可档案进行监督抽查。
七、收费
(一)收费依据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8〕74号)
(二)收费标准
计量标准考核费:区县级每项300元,复查考核收费按考核收费标准的50%收取。
考核费用统一上缴市财政。
附件3:
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工作流程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行政许可
二、委托单位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受委托实施单位
万州区质监局、黔江区质监局、涪陵区质监局
四、委托权限
重庆市万州区、涪陵区和黔江区注册登记,从事特种设备维修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