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渝质监发〔2011〕130号)
有关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2011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以下简称〈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将涉及我局的节选内容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战略步骤,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改善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全市质监系统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思想高度统一到市政府的宏观决策和严密部署上来,进一步树立改革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取得改革成果。各单位要把贯彻此次审批制度改革与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服务意识有机结合起来,采取学习、讨论等多种形式,把握此次行政审批改革的精神实质,明确此次改革的实践意义,从而把执行好、实施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化为一种自觉的行动,切实抓细,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内容,强化措施
(一)关于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
为了简化行政审批项目的需要,市政府将我局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3个行政审批项目合并为“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许可”,将我局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核发等2个行政审批项目合并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证核发”(见《决定》附件1中的第112项-116项)。此次调整,只是名称上的合并,并没有取消和减少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因此,各单位仍然按照原来的行政审批管理方式实施行政许可审批。
(二)关于对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下放的行政审批管理权项
为增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统筹本地区改革和发展的能力,促进重庆第二大城市建设和黔江区、涪陵区经济社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将我局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权(限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新建、复查核准权)、特种设备维修单位审批权、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审批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权(限受理、组织考试权)赋予万州区质监局、黔江区质监局、涪陵区质监局实施(见《决定》附件3)。目前,市局相关处室已经重新制定了下放项目的工作流程(见附件1-4),市局计量处、特监处、市培训中心将及时与万州区质监局、黔江区质监局、涪陵区质监局沟通协调,特别是加强资料流转、办理时限、职责分工等方面工作对接,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人员培训和行政委托书签订工作,确保行政管理工作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