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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补偿按照下列标准之一执行:
  (一)按双方达成的收购价款执行。
  (二)按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煤矿企业评估的价值参考执行。
  (三)必要时也可参照以下标准:
  1.被兼并重组的煤矿为生产矿井的,按其设计规模吨煤投资补偿不低于300元,如被兼并重组煤矿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兼并重组企业集团应支付其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并再按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30%给予补偿。未交纳采矿权价款的,由兼并重组企业集团按规定交纳采矿权价款,不再另外补偿。
  2.被兼并重组煤矿为在建矿井的,按其实际发生的基本建设投资额给予补偿,并再支付其实际发生的基本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补偿。采矿权价款的补偿按上款标准规定执行。
  五、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
  (一)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同时,在兼并重组期间免征印花税。被兼并重组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
  (二)国家、省对兼并重组企业集团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煤炭产业升级、煤矿地质勘查等项目,优先安排财政投资补贴或贴息资金支持。
  (三)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四)各类融资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条件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各类金融机构应按照安全、合规、自主的原则,积极提供相应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
  (五)按照规划和重组规模,将整合矿区的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企业,未达到企业规模且不参加兼并重组的企业,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期。对尚未开发的煤田,要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的要求,科学、合理划分矿区和井田范围,制定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向具备开办煤矿条件的企业出让矿区的矿业权。对已设置矿业权的矿区,鼓励优势企业对毗邻区域进行资源整合,符合规定的相关矿业权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六)对兼并重组小煤矿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的煤矿企业集团,优先规划、核准其新建煤矿、改扩建煤矿、坑口电站和综合利用煤炭加工转化项目,支持对被兼并重组煤矿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对于因实施采煤机械化改造而提升的能力,可以通过能力核定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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