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4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以下除非特别指明,救护车专指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的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群众医疗急救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我省配置、使用救护车的医疗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院前急救是指对遭受各种危及生命的急症、创伤、中毒、灾难事故等病人在到达医院之前进行的紧急救护,包括现场紧急处理和监护转运至医院的过程。
第三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救护车的配置审批、监督使用管理;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救护车的配置审查和监督使用管理;县级(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救护车配置的初审和监督使用管理。
省公安厅负责对救护车喷涂式样进行监督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救护车过桥过路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救护车的分类、装备及配置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292-208),救护车分A、B、C和D型。我省救护车装备标准按最低标准即A型(普通型)配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配B型(抢救型)、C型(防护型)和D型(特殊型)。
第五条 救护车装备医疗设备及药品的标准由省卫生厅另行下发。
第六条 救护车应安装救护用标志灯具,标志灯具应符合国家标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GB13954-2009)的规定。选用的灯具尺寸与安装位置应符合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