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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专利独占许可备案办理处: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435房间)
  联系电话:0371-65977156
  3.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有效性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由企业所在省辖市、扩权县(市)科技局以及郑州和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审查后出具有效性证明。
  以上单位在初审时须严格对照企业知识产权有关材料原件(包括证书原件、许可合同原件、备案证明原件、最近一次年费缴纳收据原件等),并结合网上查询检索(网址见《关于加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佐证材料审查工作的通知》附件)和咨询发证机关的方式进行审查,确保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审查通过后出具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加盖科技局公章(郑州和洛阳高新区加盖高新区公章)。
  4.证明出具单位须重点审查知识产权名称、授权公告号、权属人、获取方式、是否真实、是否有效、是否终止、是否变更、是否撤销、独占许可合同是否真实、备案手续是否完备等方面,证明须包含以上内容。
  5.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材料要求原件,装订于申报材料“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部分中。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写说明: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中“核心技术及创新点”一栏中应首先对该项目所属技术领域(明细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三级领域下的具体条款)进行表述;
  2.“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应首先对该产品所属技术领域(明细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三级领域下的具体条款)进行表述。
  (四)中介机构:
  1.符合《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均具有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财务审计的资格(包括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
  2.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并撰写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2)。
  (五)审计报告:
  1.申报企业提供的符合要求的2007、2008、200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是指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报告的审计范围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申报企业提供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的,不需要重新进行审计。凡是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的,不得通过地方初审。
  2.申报企业提供的符合要求的2007、2008、2009年度研究开发费和2009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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