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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统计周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污水处理厂名称:             (公章)  污水处理厂类别: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写说明:
  1、本表用于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向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和建设局报送管理台账汇总数据,应按管理台账数据如实统计上报。
  2、每年6月10日和次年12月10日前,污水处理厂分别上报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和建设局。其中,每年6月份上报数据的统计周期为上年12月至当年5月底;12月份上报数据的统计周期为上年12月至今年11月底。
  3、【剩余贮存量】:请填写截止每年半年度汇总时(每年5月底和11月底),污水处理厂内污泥贮存的总量。
  4、【累计贮存量】:是指每本台账启用之日,污水处理厂内污泥的贮存量。
  5、属自行利用处置的,则委托贮存和委托利用处置等两项不需填写,请用斜线划去;属委托贮存、利用或处置的,则不需填写“自行利用处置量”。
  6、【泥质监测情况】:采用填埋、建材利用和园林绿化方式的,需在每年12月份上报时,填写污泥泥质委托监测结果。

  附件3
浙江省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处置情况报表

设区市

县(市、区)

污水处理厂名称

泥质监测结果(达标/不达标)

利用处置类型

利用处置方式

产生量(吨)

自行利用处置量(吨)

委托贮存量(吨)

委托利用处置量(吨)

剩余贮存量(吨)

累计贮存量(吨)

 

 

 

 

 

 

 

 

 

 

 

 

 

 

 

 

 

 

 

 

 

 

 

 

 

 

 

 

 

 

 

 

 

 


  统计周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本表用于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和建设局上报辖区内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和流向情况,请根据各污水处理厂半年度台账统计表数据填写。
  2、各设区市环保和建设局应当于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分别向省环保厅和省建设厅报送上半年度和全年度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处置情况。其中,上半年度的统计周期是上年12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全年度的统计周期是从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
  3、本报表以电子表格形式,通过电子邮件上报。

  附件4
浙江省污泥利用处置转移联单

以下由产生单位和运输单位经办人共同填写:

产生单位名称:                   

承运单位名称:                   

接受单位名称:                   

转运数量(吨)     

启运时间:               

产生单位经办人签字:        

承运单位经办人签字:        

备注:                

第一联  产生单位联(交接启运后由产生单位留存)

注:1、委托运输的,承运者应当具有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

  2、交接时,产生单位和承运单位应当共同对转运目的地、转运数量和包装方式确认后,方可启运。



浙江省污泥利用处置转移联单

以下由产生单位和运输单位经办人共同填写:

产生单位名称:                   

承运单位名称:                   

接受单位名称:                   

转运数量(吨)     

启运时间:               

产生单位经办人签字:        

承运单位经办人签字:        

备注:                

第二联  运输单位联(由运输单位留存)

以下由接受单位和运输单位经办人共同填写:

接受单位名称:                   

接受数量(吨)     

运抵时间:               

接受单位经办人签字:        

承运单位经办人签字: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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