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主要节能减排指标,如单位产品能耗、水耗、主要工序(艺)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或领先水平,推行清洁生产或进行了清洁生产审核。在废物循环利用、余热余压回收、能源转换、企业责任延伸等方面有固定途径和制度保证。对不能利用的废物,进行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理。
七、企业发展模式在全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
开展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其它企业(含专业化服务企业)。
第八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工作的计划(或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企业上年度节能减排情况介绍及相关统计资料;
四、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方法,主要工艺技术水平,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利用水平、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五、专业化节能减排服务企业和其它企业应提供自身开展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如奖励证书、资质证书、用户反馈意见、评价等)。
第九条 省科技厅对示范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考察。专家组根据评审考察结果向省科技厅提出推荐意见,省科技厅商发改委、环保局审核批准后,三家联合发文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标牌。
第十条 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培育建设期二年,期满验收。验收合格的继续享有“示范企业”称号。验收不合格者取消其示范企业称号,收回标牌。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对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示范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合格者,继续享受示范企业称号和相关优惠。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示范企业称号,收回标牌。
第十二条 科技部门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到示范企业服务,进行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和政策法规培训,帮助解决科技创新中的技术难题。
第十三条 科技部门将网络化配置科技资源,对示范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如科技项目申报与立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与认定,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国家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产品、企业认定推荐、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政府采购等,都将优先考虑示范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