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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经贸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般处罚:二次违法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从重处罚:三次以上违法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九十六、零售商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三)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0.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一般处罚:二次违法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从重处罚:三次以上违法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九十七、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三)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主观存在故意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般处罚:二次违法的,责令改正,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主观存在故意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从重处罚:三次以上违法的,责令改正,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主观存在故意的,处6.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十八、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

  (三)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初次违法的,可以予以警告。

  一般处罚:二次违法的,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

  从重处罚:三次以上违法的,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

  九十九、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三)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0.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一般处罚:二次违法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从重处罚:三次以上违法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第四章 特种商业类案件

  一百、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的行为;

  一百零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三)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初次违法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一般处罚:二次违法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从重处罚:三次以上违法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一百零二、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的行为;

  一百零三、典当行经营动产抵押业务的行为;

  一百零四、典当行经营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的行为;

  一百零五、典当行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以及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二次违法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三次以上违法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六、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二次违法的,责令改正,并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三次以上违法的,责令改正,并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七、典当行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典当行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初次违法的,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二次违法的,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三次以上违法的,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八、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行为;

  一百零九、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行为;

  一百一十、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行为;

  一百一十一、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行为;

  一百一十二、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销售走私成品油的行为;

  一百一十三、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行为;

  一百一十四、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行为;

  一百一十五、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行为;

  一百一十六、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

  一百一十七、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

  一百一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执法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三)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初次违法的,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二次违法的,责令停业整顿。

  从重处罚:三次以上违法的,责令停业整顿、未造成社会影响的,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或9000元以下罚款处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或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或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百一十九、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一百二十、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时,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一)隐瞒真实情况的;(二)提供虚假材料的;(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三)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初次违法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二次违法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

  从重处罚:三次以上违法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第五章 电力和资源综合利用类案件

  一百二十一、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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