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经贸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原审批的酒类专卖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原审批的酒类专卖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以下14000元以上的罚款;

  从重处罚: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原审批的酒类专卖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七、无酒类许可证,擅自从事酒类经营业务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酒类的生产、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无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酒类产品,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违法生产、经营酒类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酒类产品,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违法生产、经营酒类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并积极整改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酒类产品,处以违法经营酒类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逾期不改正,或二次违法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酒类产品,处以违法经营酒类产品货值金额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屡次违法,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酒类产品,处以违法经营酒类产品货值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十八、超越许可证范围擅自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酒类的生产、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八条:超越许可证范围擅自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的,超越部分按无证生产、经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超越许可证范围擅自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的,超越部分按无证生产、经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并积极整改的,对其超越许可证范围生产、经营部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酒类产品,处以违法生产、经营酒类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逾期不改正,或二次违法的,对其超越许可证范围生产、经营部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酒类产品,处以违法生产、经营酒类产品货值金额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屡次违法,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对其超越许可证范围生产、经营部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酒类产品,处以违法生产、经营酒类产品货值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超越许可证范围,擅自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十九、向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批发酒类或从无酒类生产或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酒类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不得向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批发酒类;酒类批发企业及零售经营者,不得从无生产许可证或无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购进酒类。

  第二十九条:向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批发酒类或从无酒类生产或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并积极整改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向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批发酒类或从无酒类生产或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的,属二次违法,且不积极配合整改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向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批发酒类或从无酒类生产或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的,属三次以上违法,拒不改正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生产、销售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酒类产品的行为;

  八十一、生产、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酒类产品的行为;

  八十二、生产、销售无中文标明酒类名称、厂名、厂址的酒类产品的行为;

  八十三、生产、销售限期使用的酒类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酒类产品,视为假冒伪劣产品:1、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3、无中文标明酒类名称、厂名、厂址的;4、限期使用的酒类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销售本条例第七条所列的酒类产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所生产或者销售的酒类产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所生产或者销售的酒类产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初次违法,且违法酒类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下,情节较轻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二次违法,或违法酒类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三次以上违法,或违法酒类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酒类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所生产或者销售的酒类产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四、生产、销售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补酒、保健酒等配制酒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补酒、保健等配制酒需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假冒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假冒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初次违法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假冒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二次违法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假冒伪劣产品货值金额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三次以上违法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假冒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等值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商贸流通类案件

  八十五、特许人不具备“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三)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般处罚:二次违法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从重处罚:三次以上违法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八十六、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二次违法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三次以上违法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七、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规定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三)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可以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主观存在故意,但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般处罚:二次违法的,责令改正,可以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主观存在故意,已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从重处罚:三次以上违法的,责令改正,可以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主观存在故意,已造成非常恶劣影响的,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八十八、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三)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主观存在故意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般处罚:二次违法的,责令改正,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主观存在故意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从重处罚:三次以上违法的,责令改正,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主观存在故意的,处6.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八十九、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行为;

  九十、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行为;

  九十一、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行为;

  九十二、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

  九十三、拒绝服从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调遣的行为;

  九十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一)执法依据。

  《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五)拒绝服从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调遣的;(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

  (三)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二次违法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三次以上违法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九十五、零售商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三)处罚等级划分。

  从轻处罚: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0.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