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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延长杭州三堡船闸过闸费收费年限的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延长杭州三堡船闸过闸费收费年限的批复
(浙财综〔2011〕62号)


杭州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延长我市三堡船闸过闸费收费年限的请示》(杭财综〔2011〕1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自2001年正式批准征收船闸过闸费以来,三堡船闸能够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征收船闸过闸费,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当地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行为比较规范。运行10年来,在不断加强收费管理的同时,三堡船闸积极发挥其作为京杭大运河沟通钱塘江的水上交通枢纽作用,确保了过闸船舶的安全、畅通和有序,社会成效比较显著。

  二、鉴于三堡船闸二线船闸尚有剩余建设贷款需要归还,同时综合考虑三堡船闸大修、养护和管理等需要,同意三堡船闸过闸费收费年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并重新核定三堡船闸过闸费收费标准如下:船队装运货物按每次每吨2.00元计收,空船按核定吨位每次每吨(拖轮每马力)0.54元计收;自载货轮装运货物按每次每吨2.40元计收,空船按核定吨位每次每吨1.00元计收;船舶装运危险货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危险货物)按每次每吨3.6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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