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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1]保市府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保定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2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依法行政政策、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的检查、考核、评定及奖惩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具体组织考核,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掌握其依法行政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管理部门。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总责,进行认真部署和督导。

第二章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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