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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主要内容:组织领导情况、责任落实情况、监督管理情况、基础工作情况、应急管理情况、隐患治理情况、事故处理情况、宣传培训情况、工作创新情况及省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具体考核细则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另行印发。

  五、考核步骤

  (一)安排部署。省政府安委会明确全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解到有关成员单位,并制定年度考核细则。

  (二)总结自评。各参与考核单位要认真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送本单位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次年1月10日前对本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自评,并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总结和自评报告。

  (三)综合考核。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有关单位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结合各单位自评报告确定考核分数,提出考核意见,报省政府审定考核结果。

  六、考核评定

  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综合考核评定结果分为先进、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同一起事故涉及多个部门的,按照“谁主管、谁发证、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按照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监管主次责任,分别进行综合考核。

  (一)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先进单位。

  (二)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成绩在70分(含70分)至89分,且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合格单位。

  (三)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成绩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不合格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政府安委会向全省通报,对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不合格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考核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先进单位的,省政府予以表彰。同时,将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结果纳入省政府有关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具体奖惩办法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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