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转发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科技部关于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能源〔2011〕563号)
各市、县(市)发改委(局)、财政局、科技局:
为加强金太阳工程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保障示范项目顺利实施,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10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辖区内金太阳示范项目各项管理工作。
二、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加强金太阳项目的申报和验收工作,各地主管部门要做好辖区内金太阳示范项目的储备工作,加强项目前期调研,确保申报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项目按时保质建成;协助做好建成项目的验收工作,督促项目单位按时将申请审核材料交至省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