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在承包租赁都柳江河段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第九条 向自治县境内都柳江流域进行人工增殖投放的水产苗种及水生生物物种,应当以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苗种生产基地和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提供并经检疫合格的本地水产苗种为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都柳江流域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第十条 在自治县境内都柳江流域从事水产养殖的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和饲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专业捕捞作业的,须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并按照捕捞许可证上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规格、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第十三条 每年的2月1日12时至5月31日12时为禁渔期,禁渔期禁止捕捞。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三合镇的猴场桥往下至同心桥橡胶坝河段设立“禁止捕鱼区”。 禁止捕鱼区内允许休闲垂钓。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止捕鱼区”河段的水域有关主管部门需放水维修堤坝时,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并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确保鱼类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在汛期需泄洪时,按照国家防洪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自治县境内都柳江流域筑坝、建闸对水生生物及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乡镇人民政府对在渔业资源保护管理中成绩显著的、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渔具和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可以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