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2011)

  第二十一条 城镇建设经规划、设计、批准的园林绿化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占用,不得损坏花草、树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并补植树木、花草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城镇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街道绿化,县城乌江两岸荒山、乌江河道两岸的绿化由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负责;
  (二)街道行道树、花草的管护,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绿化由所属单位负责;
  (四)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化,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居民对其房屋周围具有合法使用权、管理权的空地的绿化,由居民负责。
  第二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应当建立档案和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单位、工业企业所产生的污水、污物及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处理,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污物及废弃物不得直接进入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五条 在县城除春节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举办的重大节庆活动以及殡仪服务场所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六条 县城单位和个人在生活、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超标排放。
  第二十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进行治理,达标排放。
  鼓励和支持推广使用清洁燃料,逐步替代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燃料。
  餐饮业应当使用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对城镇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污染源进行监测、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镇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