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2011)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2011年2月23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条例所称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防治等的管理。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对城镇建设的投入。
  鼓励县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参与城镇建设。谁投资、谁受益,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对城镇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及市政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对城镇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城镇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镇管理工作。城镇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