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隶属于“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伐)审批”
一、相关依据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十六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
森林法、
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另:《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
二、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证明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四)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及采集作业办法,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方法及采集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措施等;
(五)采集单位或个人与野生植物管理单位或个人签订的采集或补偿协议。
三、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野生植物种群发展。
四、办理程序
(一)审核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和采集地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交《重庆市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行政许可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其审核签署同意意见后,上报市林业局。
(二)审批
市林业局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批。上报材料不完整的要求一次性补充或完善;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五、办理时限
市林业局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注: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市林业局的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第六项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注:隶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审核、审批”
一、相关依据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十八条: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二、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等;
(四)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
三、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四、办理程序
(一)审核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及相关地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重庆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其审查签署同意意见后上报市林业局。
(二)审批
市林业局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批。上报材料不完整的要求一次性补充或完善;市林业局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再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五、办理时限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七项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注:隶属于“外国人对野生动植物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核(批)”
一、相关依据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二十一条: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直接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另:《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三《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9项。
二、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证明其野外考察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四)实施野外考察的工作方案,包括野外考察时间、地点、路线和考察人员名单。
三、办理程序
(一)审核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及考察地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重庆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其审查签署同意意见后上报市林业局。
(二)审批
市林业局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批。上报材料不完整的要求一次性补充或完善;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四、办理时限
市林业局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第八项 在林业系统市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注:隶属于“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建设
施审批”
一、相关依据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二、申请材料
(一)拟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文件;
(二)具有勘查规划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现场勘查(地点、位置、面积等)报告和图纸。
(三)具有环评或咨询资质单位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文件;
(五)有关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拟建机构或设施的意见及与建设设施单位达成的保护、管理、补偿等协议;
如涉及保护区社区的,还应有与社区签署的补偿、安置等协议,以及协议公证书;
(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初审同意意见
三、办理程序
(一)审查
拟建机构或设施的单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递交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经其初步审查同意后,报所属区县林业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