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批
市林业局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批。上报材料不完整的要求一次性补充或完善;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注:驯养繁殖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市林业局的行政许可决定发(换)驯养繁殖许可证。
四、办理时限
市林业局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三项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注:隶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审核、审批”
一、相关依据
(一)《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依照前款规定经核准登记的单位,不得收购未经批准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另:《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三)《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和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的,属国家二级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以及属国家和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二、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单位或个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三)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包括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购销发票、个体谱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提交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或提交有关其实施目的和方案的材料,包括实施对象、种类、数量或年度计划、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五)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提交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注:年审换证,申请单位或个人只报送年度经营总结报告,同时上交过期的经营许可证。
三、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四、办理程序
(一)审核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重庆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经其审查签署同意的意见后,上报市林业局。
(二)审批
市林业局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批。上报材料不完整的要求一次性补充或完善;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给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注:经营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市林业局的行政许可决定发(换)经营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市林业局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
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重庆市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 185 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第四项 运输、邮寄、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市境
注:隶属于“运输、邮寄、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市(国)境审核、审批”
一、相关依据
(一)《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二)《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二十七条: 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办理准运证。对无准运证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运。出市境的,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准运证。
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不得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和起止地点,活体野生动物的运输及装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
二、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单位或个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
(三)证明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包括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购销发票、个体谱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提交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或提交有关其实施目的和方案的材料,包括实施对象、种类、数量或年度计划、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五)运输、携带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提交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四、办理程序
(一)审核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重庆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经其审查签署同意的意见后,上报市林业局。
(二)审批
市林业局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批。上报材料不完整的要求一次性补充或完善;审查合格的,核发准运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五、办理时限
市林业局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
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重庆市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 185 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第五项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