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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行政许可(审核审批)申办指南》的通知

  (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十二和十三条)
  第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6、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第十二条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
  1、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生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动物园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猎捕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猎捕证:
  1、申请猎捕者有条件以合法的非猎捕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所需目的的;
  2、猎捕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以及猎捕时间、地点不当的;
  3、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猎捕的。
  另:《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89]353号)。
  (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 禁止捕杀、采集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含卵)。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二级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实施猎捕或捕捉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或捕捉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方法和猎捕或捕捉活动组织方式等;
  (四)证明其猎捕或捕捉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五)猎捕或捕捉地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猎捕或捕捉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
  三、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的持续发展。
  四、办理程序:
  (一)审核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和猎捕、捕捉地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重庆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经其审查签署同意的意见后,上报市林业局。
  (二)审批
  市林业局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批。上报材料不完整的要求一次性补充或完善;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特许猎捕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注:猎捕、捕捉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市林业局的行政许可决定核发狩猎证。
  五、办理时限
  市林业局自正式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重庆市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 185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9号)。

第二项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注:隶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审核、审批”
  一、相关依据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另:《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属国家和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驯养繁殖许可证每年十二月验证一次。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向批准机关申请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按规定妥善处理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二、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三)证明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四)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
  (五)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用于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应符合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
  (七)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八)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九)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十)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注:年审换证,申请单位或个人只报送年度驯养繁殖总结报告,同时上交过期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三、办理程序
  (一)审核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重庆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经其审查签署同意的意见后,上报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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