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9号)。
第九项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注:隶属于“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采伐审批”
一、相关依据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
森林法、
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另:《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
二、申请材料
(一)《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单位或个人合法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四)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及采集作业办法,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方法及采集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措施等;
(五)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场)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培植基地(场)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科研合作协议及相关背景资料。
三、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野生植物种群发展。
四、办理程序
(一)审查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和采集地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递交《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其审查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市林业局。
(二)审核
市林业局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上报材料不完整的要求一次性补充或完善;审核同意的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三)审批
国家林业局审批。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五、办理时限
市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审核和审批阶段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注: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由市林业局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第十项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注:隶属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审核”
一、相关依据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二十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另:《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年度审批的通知》(林护发[2006]105号)
二、申请材料
(一)《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野生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备案表》;
(三)出口合同或协议;
商业性出口的,提交进出口合同或协议;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出口的,须提交合作研究等有关协议、工作方案及其他相关说明材料;委托代理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双方签订的代理或委托出口协议;
(四)证明其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其中:
1.属于采集获得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2.属于国内林木采伐获得的,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
3.属于国内贸易获得的,提交交易发票;
其它所需要的证明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五)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其他说明材料,包括成分、含量、规格、工艺技术等。
(六)申请年度出口审批,提交上年年度许可执行情况,当年出口物种资源数量等说明材料。
三、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四、办理程序
(一)审查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其审查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市林业局。
(二)审核
市林业局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上报材料不完整的要求一次性补充或完善;审核同意的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三)审批
国家林业局审批。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五、办理时限
市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审核和审批阶段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一项 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
注:隶属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审核”
一、相关依据
(一)《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二十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有关决定、决议。
另:《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年度审批的通知》(林护发[2006]105号)
二、申请材料
(一)《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野生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