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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行政许可(审核审批)申办指南》的通知

  (一)审查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和相关地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其审查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市林业局。
  (二)审核
  市林业局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上报材料不完整的要求一次性补充或完善;审核同意的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三)审批
  国家林业局审批。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四、办理时限
  市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审核和审批阶段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七项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注:隶属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审核”
  一、相关依据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以及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
  动物园因交换动物需要进出口前款所称野生动物的,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或者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前,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申请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三)商业性出口的,提交出口合同或协议;属于委托出口的,还应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四)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出口的,提交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工作方案、证明文件,包括目的、内容、期限、地点、技术路线、组织方式、权益分配方式等;
  (五)证明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包括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明、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发票、个体谱系等相关材料;
  (六)产品说明,包括产品成分、构成等。
  三、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四、办理程序
  (一)审查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其审查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市林业局。
  (二)审核
  市林业局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上报材料不完整的要求一次性补充或完善;审核同意的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三)审批
  国家林业局审批。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五、办理时限
  市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审核和审批阶段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9号)。

第八项 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注:隶属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审核”
  一、相关依据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以及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
  动物园因交换动物需要进出口前款所称野生动物的,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或者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前,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有关决议、决定。
  二、申请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三)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进出口合同或协议,属于委托进出口的,还应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四)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供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工作方案、证明文件,包括目的、内容、期限、地点、技术路线、组织方式、权益分配方式等;
  (五)证明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包括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明、进出口证明书、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发票、个体谱系等;
  (六)产品说明,包括产品成分、构成等;
  (七)进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用于驯养繁殖的,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明;
  (八)马戏团携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来华表演的,提供有关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条件、资质证明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说明材料,以及表演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四、办理程序
  (一)审查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其审查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市林业局。
  (二)审核
  市林业局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上报材料不完整的要求一次性补充或完善;审核同意的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三)审批
  国家林业局审批。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五、办理时限
  市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审核和审批阶段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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