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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行政许可(审核审批)申办指南》的通知

  市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审核和审批阶段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9号)。

第四项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注 隶属于“外国人对野生动植物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核、审批”
  一、相关依据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二、申请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代理人及合作方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
  (三)证明申请人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
  (四)开展相关活动的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的对象、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方法、权益及活动组织方式;
  (五)与申请事项相关的代理协议或合作协议。
  三、数量限制
  (一)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按年度分种类实行总量控制;
  (二)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无数量限制。
  四、办理程序
  (一)审查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和相关地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经其审查签署同意的意见后,上报市林业局。
  (申请采集标本的,还要提交当地野生资源状况和管理情况的正式报告)。
  (二)审核
  市林业局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上报材料不完整的要求一次性补充或完善;审核同意的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三)审批
  国家林业局审批。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五、办理时限
  市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审核和审批阶段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9号)。

第五项 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


  注:隶属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审核--将从国外或者市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的审核、审批”
  一、相关依据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申请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单位或个人及参与放生活动各方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放生外来物种的目的说明及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包括放生种类、放生数量、放生区域、放生时间、组织安排等;
  (四)放生物种在原生地的栖息环境、天敌、食性等生物学特性专题报告;
  (五)证明放生物种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六)放生物种的检疫合格证明。
  三、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其他野生生物种群发展,破坏生态平衡。
  四、办理程序
  (一)审查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和放生地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其审查签署同意意见后上报市林业局。
  (二)审核
  市林业局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上报材料不完整的要求一次性补充或完善;审核同意的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三)审批
  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五、办理时限
  市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审核和审批阶段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六项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


  注:隶属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审核--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
  一、相关依据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另:《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9号,2005年9月27日公布)。
  二、申请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当年首次申请引进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三)引进合同或协议,属于委托引进的,还应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四)证明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技术和场所及设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安全防逃逸管理措施、紧急事件处置措施的说明;
  (五)证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六)申请首次引进境外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提交拟进行隔离引种试验的实施方案,包括引进种类、数量、引种试验地点、饲养条件、技术路线、逃逸防范安全管理措施、紧急事件处置措施等。
  三、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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