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9号)。
第二项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注:隶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审核、审批”
一、相关依据
(一)《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另:《林业部关于印发〈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国家林业局令 第7号(2003年2月21日)。
(三)《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二十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向批准机关申请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按规定妥善处理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二、申请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三)证明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四)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
(五)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用于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应符合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
(七)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八)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九)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十)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三、办理程序
(一)审查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经其初步审查签署同意的意见后,上报市林业局。
(二)审核
市林业局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上报材料不完整的要求一次性补充或完善;审核同意的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三)审批
国家林业局审批。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四、办理时限
市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审核和审批阶段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三项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注:隶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审核、审批”
一、相关依据
(一)《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二)《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和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的,属国家一级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须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另:《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二、申请理由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
三、申请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三)证明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包括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购销发票、个体谱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提交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或提交有关其实施目的和方案的材料,包括实施对象、种类、数量或年度计划、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五)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提交有关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意见。涉及到市外的,应提交相关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四、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五、办理程序
(一)审查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经其初步审查签署同意的意见后,上报市林业局。
(二)审核
市林业局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上报材料不完整的要求一次性补充或完善;审核同意的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三)审批
国家林业局审批。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