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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行政许可(审核审批)申办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行政许可(审核审批)申办指南》的通知
(渝林护〔2011〕15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缙云山、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行政许可具有业务性、法律性和社会敏感性较强的特点,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而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行政许可,经办人员变动频繁,更应加强业务管理和培训。务必按照 “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基本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许可,确保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行政许可工作,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林业局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行政许可(审核、审批)申办指南》(附后),现印发各地,同时明确有关事项,请一并遵照办理。

  一、实行层级管理。行政许可申请及相关材料,必须经下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直属单位审核同意并转报我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审核栏,必须加盖所属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或直属单位的印章。没有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的行政许可申报(包括年审换证),必须以所属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或直属单位正式文件上报。

  二、依法行政许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渝府令第20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渝府令第209号)等文件精神,国家公布的“三有”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不属于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蛇类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不再转报我局审批。

  三、规范材料申报。我局关于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行政许可(审核、审批)的承办机构为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处。上报材料应同时报送纸质件和电子件。纸质件的正式文本和附件必须齐全,审批类型的纸质件一式三份,审核类型的纸质件一式五份。电子件(电子邮箱:cqysbhc@sina.com)可只报送主要文本(行政许可申请表或专项请示)。驯养繁殖和经营许可证的年审换证,上报的年度养殖或经营总结报告一式二份。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本人签名。

  四、严格收费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精神,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以及经营人工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取消其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五、加强业务管理。各地要落实专人,明确工作责任,开展业务培训。分管领导必懂,经办人员必会。同时,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资料收集、整理,完善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管理行政许可档案。

  六、开展信息交流。《重庆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行政许可(审核、审批)申办指南》已挂“重庆市林业局网站http://www.cqforestry.gov.cn/”办事指南和资料下载栏,可随时查阅。在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行政许可办理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保护处联系。联系人:王维;联系电话:023-89187626。

  附件:重庆市林业局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行政许可(审核、审批)申办指南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林业局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
管理行政许可(审核、审批)申办指南

第一部分 审核类

第一项 猎捕、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注:隶属于“特许猎捕证审核、审批”
  一、相关依据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十二和十三条)
  第十一条 :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6、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第十二条: 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动物园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猎捕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猎捕证:
  1、申请猎捕者有条件以合法的非猎捕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所需目的的;
  2、猎捕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以及猎捕时间、地点不当的;
  3、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猎捕的。
  另:《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89]353号)。
  (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禁止捕杀、采集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含卵)。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申请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实施猎捕或捕捉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或捕捉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方法和猎捕或捕捉活动组织方式等;
  (四)证明其猎捕或捕捉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五)猎捕或捕捉地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猎捕或捕捉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
  三、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的持续发展。
  四、办理程序
  (一)审查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其所在地和猎捕、捕捉地的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经其初步审查签署同意的意见后,上报市林业局。
  (二)审核。
  市林业局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上报材料不完整的要求一次性补充或完善;审核同意的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三)审批
  国家林业局审批。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五、办理时限
  市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审核和审批阶段分别在9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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