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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以下简称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加强与中央、北京市政法维稳部门的联系。
  (二)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长沙户籍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宣传长沙、推介长沙,促进我市与北京及其周边地区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为长沙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经验以及输出产品、劳动力等招商引资项目牵线搭桥。
  (二)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发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强化综合信息处理手段,开展专题信息调研,为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三)负责与中央各部、办、委、局和北京及其周边地区的党、政、军机关以及湘籍人士和各界人士的联络,争取他们对长沙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持与帮助。
  (四)负责市领导在北京及其周边地区的接待服务工作,为市直单位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北京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提供方便。
  (五)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在北京及其周边地区举行重要活动的协调、接待联络和服务工作;协助我市有关单位做好我市参加在北京举行的各种经贸活动的联络工作。
  (六)根据市直各单位和各区、县(市)企事业单位委托,在北京开展服务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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