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1)已租赁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
  (2)已有继承、受赠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经达到12平方米的。
  (三)租金核减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家庭,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标准缴交租金。
  2、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本人申请,房屋产权单位按政策核减租金。
  3、房屋产权单位与市住房保障部门每月互通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4、房屋产权单位每月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送《长沙市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月报表》(纸质稿和电子稿)。
  六、监督管理
  (一)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住房保障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举报。
  市、区住房保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财政等部门的监察机构受理群众对本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等行为的举报。
  (二)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在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两年。
  (三)由同级监察机构牵头,组织住房保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每年不定期对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对象进行抽查。
  (四)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属实的,奖励1万元/户)。多人举报同一对象,根据举报先后(以市、区最先受理部门的书面记录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五)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或住房条件等手段,骗取保障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房或取消其资格,依法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骗取补贴资金的,责令退回所发放的补贴资金和应支付的利息,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处以被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六)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住房保障的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上级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进行媒体曝光。
  (七)开发商或售房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与申请人串通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责令其退回所收补贴资金及利息,记入其企业诚信档案,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开发商拒收货币补贴的,记入其企业诚信档案,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八)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收受贿赂的,依情节轻重,按照《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及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