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上市交易按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行。
2、使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产权证上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金额。购房时应缴纳的产权交易税费均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
3、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还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后,变为完全产权。
4、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或因赠与、法院判决等原因获得其他产权住房的,必须将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全额退还至市安居工程资金专户,否则暂停办理该家庭取得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
五、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及实物配租
(一)租赁补贴发放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次月起发放补贴资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下一个季度的月初拨付至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再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
(二)实物配租
1、房屋面积标准
(1)1人户(离异、丧偶)配租单居室。
(2)2人户配租单居(夫妻、同性单亲家庭)或二居室(异性单亲家庭且子女年满10周岁)。
(3)3人户(夫妻及子女、夫妻及一方父母)配租二居室。
(4)4人以上户(两对夫妻、夫妻及两单身同性子女或夫妻及两单身异性子女且年满10周岁、夫妻与子女及夫妻一方父母)配租三居室。
2、配租对象的优先及轮候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原则上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但优先配租给以下保障对象:
(1)市政重点工程和旧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可以纳入优先配租的家庭。
(2)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低保无房户。
(3)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家庭成员中有属于二级以上残疾、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家庭,以及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轮候。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纳入轮候程序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轮候期间,保障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轮候到位的保障对象应代表家庭全体成员选房。实物配租房源一层楼房应优先安排家庭成员中有盲人、肢体一级、二级残障人员或70周岁以上老人的保障家庭,其余楼层由轮候到位的申请人以分批摇号方式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