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根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方式及标准
保障方式和补贴标准按《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和〈长沙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请对象的条件及认定
(一)一般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户口。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
2、住房。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3、收入。取得《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含《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和《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关于落户时间的认定
1、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迁入时间为准。
2、原户籍在长沙市城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中专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本市且毕业后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计算。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户籍证明。
3、因工作调动、读书或劳动教养、服刑,户口迁出本市后又迁回本市的,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关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1、无房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