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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2011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一)突出立法重点。市政府法制办与相关单位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迫切需要,重点推进以下3类立法项目:两型社会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关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民生保障等重大而亟需解决事项的立法项目;建设人民满意和服务型政府、加强政府精细化管理、提升城市品质建设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立法项目;机构改革中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体制,需对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修改的立法项目。认真编制并完成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对亟需项目和条件成熟的项目要优先保证出台。
  (二)健全立法机制。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继续推行地方立法听证工作,适时开展1-2次政府规章立法听证;制定立法项目基层调研程序制度,深化地方立法项目基层调研工作,通过部门组织、专家组织、自行考察等多种方式深入基层,详尽掌握立法项目的基本状况、数据、问题等基础信息;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对现行有效的32部市政府规章委托法制专家进行整体评估,适时组织制定3-5部市政府规章评估报告。
  (三)提高立法质量。充分体现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省市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精神,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严格控制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刚性行政管理手段的设定,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组织立法技术规范学习和研究,在立法过程中着力提升立法项目技术规范水平,进一步提升立法项目草案起草质量。
  三、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坚持“有件必审、有审必严”的刚性审查制度,各级各部门应审而未经法制机构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对存在重大合法性问题或重大法律障碍的规范性文件,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尝试采用“否决权”。对重大疑难或者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尽可能采取专家论证、咨询或者委托专家审查等方式,提高规范性文件审查质量。及时归纳总结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探索研究规范性文件界定的具体操作标准。
  (二)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指导。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各级法制机构要根据机构改革后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重新梳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修订并公布主体名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使各级各部门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百分之百。开展对区、县(市)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三率”的统计工作,将统计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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