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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市畜牧兽医水产局为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畜牧、兽医、渔业、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饲料的行政管理机构。县(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区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兽医行政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工作职责完成情况的效能监督。上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动物防疫、检疫负有指导和监管职责,要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实施官方兽医制度。
  (二)组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整合现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能,将市动物防疫监督站更名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加挂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牌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城区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种畜禽、兽药、饲料等畜牧兽医处罚工作。
  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参照市级执行,区不设立相应机构。
  (三)组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禽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整合现有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技术工作和设备设施资源,组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保留市畜禽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牌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动物防疫、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预警预报、技术仲裁等工作;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检测等技术工作。
  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参照市级执行,区不设立相应机构。
  (四)加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建设。各区、县(市)要切实加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整合资源,完善体制,按乡镇或区域设立动物防疫站(畜牧水产站),实行“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其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各区、县(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不再承担诊疗、去势、养殖业投入品供应、兽药饲料经营服务等经营性职能。
  (五)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体系。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是现阶段我市养殖业发展和适应国家动物疫病防控政策调整的客观要求,是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基础。乡级动物防疫体系应实行村级动物防疫工作全覆盖,对每一个行政村配备村级防疫员的人数不作硬性要求,但要以乡镇为单位,合理划分区域,配备好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职责是:承担责任范围内动物免疫、动物疫情报告、畜牧业生产统计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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