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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机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机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粤农〔2010〕536号)


各地级市农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农业部等11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下称《规范化建设标准》)和《广东省种养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农机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下合称《示范社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规范化建设。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要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进行引导规范。今后,对未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合作社,财政资金一律不予扶持,并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合作社,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可通报并建议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级级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省、市、县各级都要根据农业部等11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级级制订《示范社建设标准》,并从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挑选一批有较多的农民成员、有较大的经营规模、有较强的服务功能、有较好的品牌意识、有规范的运行机制、有明显的增收效果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本级示范社进行重点培育,做到级级打造示范社。下一级的示范社应报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上一级的示范社原则上在下一级的示范社中挑选。

  三、对示范社实行择优扶持。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18号),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从2010年起实行竞争性分配,即每年由省按因素法和适当增大比例的原则,把示范项目申报名额控制指标分配到各市;由各市参照省的办法把申报名额控制指标分配到各县;由各县根据当年省的《申报指南》,选择、推荐、组织、指导符合申报范围与条件的示范社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由省组织专家对示范社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打分、排序,进入前列的为获得项目扶持单位。各市、县也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示范社“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财政扶持新机制,以提高资金扶持的有效性和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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