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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区)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辖区内药品市场秩序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证书,生产经营行为符合要求,医疗机构药房符合《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辖区内无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无制售假药行为,无违法药品广告发布,无药品安全重大事件发生。

  (六)群众安全用药、合理用药意识显著提高,能初步掌握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基本常识,了解滥用药物的危害性,懂得从合法渠道购买药品。

  三、遴选条件

  本局将遴选1-2个区、县作为创建试点单位,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试点区(县)遴选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有独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二)已初步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三)辖区内连续3年以上没有发生过重大药品安全质量事故(包括没有发生过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重大违法案件);

  (四)具备建立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数据库和信息化监管系统的基本条件;

  (五)已将企业日常监管、药品“两网”建设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而逐年增长。

  四、创建程序

  (一)申报。具备遴选条件的区、县,应在2011年8月20日前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向本局申报,并填写《上海市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区)申请表》(见附件2)。

  (二)遴选。由本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创建试点单位的,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时间为3年,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创建试点阶段(2011至2012年9月)。试点单位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符合辖区实际的实施方案,做到任务清晰、责任明确、落实有力。要通过召开创建动员大会、创建工作会议、新闻宣传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创建活动的意义,营造良好氛围。创建过程中要按照创建考核标准做好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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