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安全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关于下发《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2011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城际公交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即“两客一危”车辆)在出厂前应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交通部认证资质的卫星定位终端。

  (3)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全省其他营运车辆(包括公交车、出租车、重型载货汽车、工程车、市政车和水上船舶等)85%以上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交通部认证资质的卫星定位终端,实现营运车辆(船舶)卫星定位网上监控。

  五、相关具体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提出的以下要求:

  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必须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地传输,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数据准确、监控有效。
  自2011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两客一危”车辆,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上车辆产品公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要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工作情况。凡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新增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加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从2012年1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暂停营运车辆资格审验。公安部门要逐步将“两客一危”车辆是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检验范围。

  (二)没有建立本企业车辆监控平台的单位,可直接接入省卫星定位车辆监控系统,以减少企业投资。

  (三)道路运输企业自建或委托卫星定位服务运营商建立的监控平台以及各级安监、交通、公安部门建设的监管平台必须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并按照技术要求统一接入“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不能与“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对接的自建平台,2011年底前淘汰。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