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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公安厅户政服务中心继续收取个人证件遗失声明服务费的函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公安厅户政服务中心继续收取个人证件遗失声明服务费的函
(湘价函〔2011〕91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继续收取个人证件遗失声明服务费的函》收悉。鉴于你厅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户政服务中心依托公民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个人证件遗失声明有偿服务,且执行湘价函〔2009〕82号文件期间无不良反映。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同意该中心继续收取个人证件遗失声明服务费。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向社会公众提供个人证件遗失声明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原则,提供服务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未提供服务不得收取服务费,也不得借助行政职能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鉴于依托公民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个人证件遗失声明服务,需增加硬件、网络及维护、管理等费用,为弥补新增成本费用,核定个人证件遗失声明服务费为每证次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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