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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备案类:包括市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市统计局和区县统计局制定的快速调查项目等。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公布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以确定其合法性。未经审定和发布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为非法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布置实施。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调查目的、合理的资料用途和服务对象,符合既定职能分工,主要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项目不重复,主要统计指标不能依靠现有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

  (二)可行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机构和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有相应的经费、设备和人力保障。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

  (三)科学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的方案设计应切合实际,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组织方式、样本量、调查表、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要科学合理、规范。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高效。

  (四)协调性原则。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之间应互相衔接,协调一致,避免重复。调查成果在一定范围内共享。

  (五)绩效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必须贯彻精简效能、成本核算原则。凡通过抽样调查、行政记录、重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调查。对统计调查项目定期开展绩效评估,提出行政绩效评估意见。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市统计局设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负责全市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市级部门制定和参与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审定。市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组长由市统计局局长担任,统计制度方法分管领导、总统计师、设计管理处、政策法规处、综合统计信息处、国民经济核算处、财务处负责人为固定成员,专业处负责人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查工作。审议小组日常工作由设计管理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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