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统发﹝2011﹞16号)
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级各部门:
《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重庆市统计局2011年第五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重庆市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组织全市统计调查工作,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提高政府统计的公信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包括:
(一)由市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市级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二)市级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区县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五)市统计局、区县统计局对上级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修订后形成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机关为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单位。其中,由市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市级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和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以及由区县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市统计局审批;由区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和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区县统计局审批。
第四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按管理方式分为审批和备案两类。
(一)审批类:包括市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区县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市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其调查对象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