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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重庆市境内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统一改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区县及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后,从次月用电量起执行。

  (三)《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附件一)、《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附件二)中已含政府性基金、资金及附加,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四)农网还贷资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均不参加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五、调价范围

  本次电价调整执行范围为重庆市电力公司直供区域及重庆市电力公司控股的区县(自治县)供电公司供电区域。万州区、涪陵区地方电网按照本《通知》电价政策同步调整。

  六、执行时间

  (一)利用取消高耗能优惠电价等因素提高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标准每千瓦时0.4分钱,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通过销售电价调整相应提高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88分钱、部分老机组上网电价以及调整后的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

  (二)销售电价调整自2011年6月1日起的用电量执行,其中电力用户6月1日起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七、有关要求

  (一)各供电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二)煤炭、电力企业要维护经济发展大局,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履行2011年度电煤合同。煤炭生产企业要积极保障市内重点合同电煤供应,保持电煤价格基本稳定,不得限产涨价、以协议等形式串通涨价或以任何方式变相涨价。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加大电煤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落实力度,组织开展电煤价格专项检查,防止煤炭企业变相提高重点合同价格。

  (三) 电力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供电企业和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务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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