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一般诊疗费成本费用测算工作的通知
(渝价〔2011〕1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应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是建立这种补偿方式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做好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制定工作,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成本费用测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科学测算一般诊疗费成本,合理制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是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必然要求;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发挥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医疗服务以及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应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前提下,综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考虑。
二、职责分工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社、财政部门制定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组织、指导区县开展一般诊疗费成本费用测算工作,并对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重点调查。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社、财政部门按工作要求,负责对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成本费用进行测算。
三、工作要求
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成本费用测算工作旨在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与健康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成本费用测算是一项全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测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成本费用的重点是调查患者现有门诊负担和门诊药事服务成本。各区县价格、卫生、人社、财政部门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统一安排,抽调专门人员,深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查看“会计报表”、“医院医疗工作月报表”或“医院门诊人次月报表”等原始资料,按要求测算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负担和门诊药事服务成本等数据,并将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叠加后,提出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