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完善我市药品价格评审专家库的通知
(渝价〔2011〕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军医大学及其附属医院,重庆医科大学,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等有关单位:
根据《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要求,为更好地做好我市药品价格管理工作,我局决定进一步完善重庆市药品价格评审专家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从事药学类、临床医学类等领域的专业人士。
二、药品价格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对被评审药品的质量、临床疗效、治疗费用等合理性进行评价;
(二)对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调整方案进行综合评价;
(三)及时反映药品价格的有关问题,对改进和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保守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价格评审工作的秘密。
三、药品价格评审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原则上应具有本专业高级(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并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熟悉药品管理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和综合评价分析能力,能胜任并能按照要求承担和完成药品价格评审工作,按时参加药品价格评审会议;
(四)本人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药品价格评审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五)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推荐名额
(一)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在所属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推荐药学、临床医学专家各2名。
(二)市级三级医疗机构(含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各推荐药学专家3名;推荐临床医学专家的分配名额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