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价〔2011〕1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各商品房经营者: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国家发改委发布《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精神,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管、规范房地产价格行为的重要举措。我局制定的《实施细则》,也是贯彻落实国家、市委、市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对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商品房市场价格秩序有重要意义。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商品房经营者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二、积极开展广泛宣传。各区县要积极做好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宣传工作,使消费者知晓购买商品房应当享有的合法价格权益,使经营者明白销售商品房应当履行的义务,将价格政策和信息公诸于众,增强价格政策的透明度,为《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创造条件。
三、统一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格式内容。根据《实施细则》,我局统一制作了商品房明码标价格式内容样表。商品房经营者要按照统一制作的《重庆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基础信息公示牌(表)》、《重庆市商品住房预(销)售明码标价牌(表)》、《重庆市商品房(住房除外)预(销)售明码标价牌(表)》、《重庆市二手房销售明码标价牌(表)》格式内容进行明码标价。
四、组织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实施细则》执行后,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重点查处标价之外再加价、不执行一套一标价、不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请各区县于5月31日前将贯彻执行《实施细则》的工作情况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社会监督科,传真电话:67512533,电子邮件:sjk67512533@126.com)。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重庆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