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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
(渝价〔2011〕88号)


市级有关部门、中央在渝单位: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合法收费,纠正乱收费,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收费审验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5月9日至13日,对市级有关部门和中央在渝单位的《收费许可证》和有关收费情况进行年度集中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凡在重庆市物价局办理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均应参加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

  二、审验内容:

  (一)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

  (四)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

  (五)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

  (六)上一年度审验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

  (八)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三、审验所需资料:1、《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2、需填报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自查表》(附件1);3、你单位使用的收费票据、票据领购证;4、你单位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提供复印件);5、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情况的文件;6、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审验和上门审验相结合的方法对收费单位进行审验,并对部分单位进行重点审验。请各单位及直属单位按照年审日程安排表规定的时间(附件2)到重庆市物价局设在金考源会议中心18楼会议室集中审验点开展审验。审验合格的,在《收费许可证》上加盖年度审验章,作为收费单位继续实施收费的有效凭证。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收费许可证》审验的,视为“拒绝接受收费许可证定期审验”,我局将依照《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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