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渝价〔2011〕85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动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成品油零售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提高500元,即由每吨9050元调整为9550元。

  二、0号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提高400元,即由每吨8295元调整为8695元。

  三、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执行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未执行配送的,在我市确定的最高批发价格基础上,批发企业按现行运杂费补贴标准执行。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每吨300元。

  五、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六、调整后价格自2011年4月7日零时起执行。

  七、本次成品油调价后,要认真做好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有关工作:一是保持我市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稳定;二是加强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监测,防止不合理涨价;三是继续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有关政策,防止搭车涨价,努力稳定重要农副产品价格。

  八、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应积极做好成品油资源组织工作,加强资源调度,平衡资源供应,保障市场需求。同时要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九、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加强市场监测,密切关注市场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动态信息,及时反馈价格执行情况;如出现异常波动,要及时向我局上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要强化成品油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变相涨价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