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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评选重庆市交通行业水运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评选重庆市交通行业水运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渝交委港〔2011〕14号 )


各相关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各有关单位:

  “十一五”是重庆市水运建设历史上完成投资最大、水运发展最快、社会关注度最高、发展成就最为显著的五年。全市水运系统在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三峡工程蓄水和合力建设长江黄金水道等历史性的发展机遇,围绕“畅通重庆”建设,全市水运快速发展,长江上游航运中心雏形初显。期间,水运行业涌现出一批爱岗敬业、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弘扬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水运工作开展,开创我市水运建设发展的新局面,市交委决定表彰一批在重庆交通行业水运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十一五”期间参与重庆水运工作的建设、管理、经营单位和个人。

  “十一五”期间,已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个人、离退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评选表彰“重庆市交通行业水运工作先进集体”55个、“重庆市交通行业水运工作先进个人”130名(推荐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重庆市水运工作先进集体

  1.整体效能突出。领导班子勤政廉政,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工作成绩突出。开拓创新,出色完成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和营运任务,尤其为“十一五”水运建设、管理或营运做出突出贡献和有益探索。

  3.内部管理科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现象,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信访事件。

  4.社会反映良好。单位风气正、作风硬,队伍稳定、素质高,水运工程建成后社会满意度高,无违法、违纪现象,无因质量、资金等问题被曝光。

  (二)重庆市水运工作先进个人

  1.能力突出,业绩显著。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和专业素质,在水运建设、管理或经营等方面成绩显著,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事业心强,责任感重。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勤恳敬业,恪尽职守,求实奉献。具有3年以上水运建设、管理或经营相关工作经历。

  3.清正廉洁,无私奉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4.评价良好、考评合格。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1.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送推荐人选。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荐上报人选应在本地区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推荐人选应征求同级纪检部门意见。

  3.推荐对象经公示无异议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评选要求

  1.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关,重点向在地方工作的基层一线同志倾斜,处级干部控制在表彰人员总数的20%以内。厅(局)级以上单位、市管领导干部原则上不纳入评选表彰范围。区县(自治县)先进个人名额为2名的,必须推荐1名一线先进个人。

  2.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推荐上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分别填写《重庆市交通行业水运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重庆市交通行业水运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以及先进事迹材料一式3份。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在1500字以内。所有材料请于2011年6月20日前报市交委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评选出的“重庆市交通行业水运工作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重庆市交通行业水运工作先进个人”颁发奖励证书。

  五、组织领导

  为做好本次评选表彰工作,市交委成立重庆市交通行业水运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推荐的组织领导和审核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港航局,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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